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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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4項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812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惟台新銀行因認為其未依申請格式提出申請即拒絕協商,協商應而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懇請鈞院裁定開始更生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等而負債務,且曾向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乙節,固據其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及台新銀行台新債協97法字第70097號函等件足憑,惟查,本件聲請人以書面向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債務協商後,經台新銀行審認文件有所闕漏,而通知其補正相關資料,詎聲請人並未補正,協商程序因而無法進行,致台新銀行以退件處理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台新銀行97年8月1日台新債協97法字第70097號函1份在卷足稽,是本院認為最大債權銀行既已針對債務人之協商申請,發出通知要求補正,不論係以電話通知,亦或者係以書面掛號方式,均足以顯見其同意與聲請人債務協商之意願,是本件聲請人以債權人於申請協商後逾30天「不開始協商」為由向本院聲請更生,即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所規定之要件不符,此外,聲請人未經前置協商不成立,即提起本件更生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且該欠缺又無從補正,爰依同條例第8條前段,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白俊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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