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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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47號原告 李順風
黃淑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陳雅婷 即春源企業社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2,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