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江瑞 、 謝麗花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811號),惟被告謝麗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2萬3,5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