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上訴人千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見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上訴人 林文仁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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