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姜驛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姜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姜驛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姜驛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
19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月確定,於98年7月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9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7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