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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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俊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俊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趙俊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刑,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1至
3罪刑,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572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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