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吉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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