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