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99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信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089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審簡字第38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倪信勇係負責裝潢告訴人 彭建唯 位在新竹市○○○街○○○○號住處之木工師傅。被告倪信勇因工程施工品質與告訴人彭建唯發生糾紛後,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上午至該址欲進行施工,被告倪信勇先以電話聯絡告訴人彭建唯協助打開該址門鎖,遭告訴人彭建唯以當日並非原先約定之施工日期而拒絕前往開門。詎被告倪信勇明知告訴人彭建唯已明確拒絕其進入前址施工,竟未經告訴人彭建唯同意,無故擅於同日即104年1月26日下午1時許,以翻越圍牆之方式侵入告訴人彭建唯所有之該址房屋,拿取傢俱櫃門板(小)10片、傢俱櫃門板(大)3片、門板1片及櫃子抽屜6個及施工工具等物品(此部分所涉竊盜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再從該址大門離開。嗣告訴人彭建唯發現上開門板等物品從該址房屋內消失,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倪信勇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彭建唯告訴被告倪信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彭建唯於104年12月14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倪信勇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卷第17頁),依照前開規定、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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