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797號債權人 黃琬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博任 、 游荏評 、 游斯涵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