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周炳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2月21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貳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點四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卓春成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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