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宇誠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徐宇誠為聲請人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本院98年中簡字第3291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