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 張筑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0,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