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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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 吳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8,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