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85號原告 吳秀娟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二)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