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任奇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4
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任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審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