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0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薇薇指定辯護人賴泰鈞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薇薇明知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2房屋(下稱本案房屋)為告訴人即其母 褚素枝 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於民國106年3月中旬某日,委請不知情之鎖匠將本案房屋之門鎖更換後,擅自將本案房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價格,出租予 陳秀秀 ,以此方式而竊佔本案房屋。嗣告訴人於106年4月2日經鄰居告知到場後始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係被告之母親,為被告之一親等直系血親,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其告訴被告竊佔本案房屋之犯行,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7年10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林秀菊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