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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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萬股)林易萱被告甲○○被告馮莉華
號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乙○○」應更正為「馮莉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誤將被告姓名「馮莉華」記載為「乙○○」,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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