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