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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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5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5,13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