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3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3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9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明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其犯罪構成要件從文字觀之,尚難憑以認定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該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引誘、 容留 或媒介行為在內。且民國94年2月3日修正前(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設此常業犯(即結合犯)之特別規定,則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本質上即難認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否則第231條第2項常業犯之規定即無適用餘地,當非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21號、6215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再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基於一罪一罰,以實現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為避免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為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總括論以一罪;然其範圍必須與修法意旨相契合。由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介性交罪之法條文義觀之,難認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已預定該項犯罪之本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媒介行為在內;且圖利媒介性交之情況,不一而足,多次媒介之行為,未必皆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決定,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又數行為如無從認係於密接之時、地實行,亦難認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如遽以接續犯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僅成立一個罪名,難認與一般社會健全觀念相符,自應回歸本來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依社會通念,認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容留、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各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自應分別論罪(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就被告張明珠容留如附表所示各成年應召女子之各行為,其間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而應分別論罪,是其等就容留附表所示7名女子部分,應論以7次圖 利容 留性交罪,並分論併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僅成立一罪,容有誤解。核被告容留如附表所示成年應召女子性交之行為,各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被告媒介進而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容留猥褻之低度行為,亦為容留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開設容留女子為性交行為之營利場所,而藉以獲得不法利益,其妨害風化之犯行危害社會善良風氣程度非微;另考量被告為警查獲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參以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供稱因疫情才開始從事此行業等語(見偵卷第213頁),被告自陳具有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審酌上開各節,認被告所犯各罪,時空相近,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兼衡各次情節,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並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犯罪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自109年1月初開始經營應召站,扣除每個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金,可以淨收入1至2萬元,約賺取16萬元左右等語(見偵卷第27頁至第29頁)。參酌前述說明,被告經營應召站所支出房屋租金,應屬犯罪成本,自難認應予扣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以16萬元(即被告所述淨利)計算犯罪所得,應有誤認。本案因無從特定被告實際與應召站所在地房東之簽約日期,以有疑唯利被告原則,爰以8個月份加以計算房租數額,就被告供稱每月約2萬元淨利,亦以8個月份加以計算(此與被告供稱至查獲為止約淨利16萬元相符),本案被告經營應召站期間全部犯罪所得,於加計109年1月至109年9月11日為警查獲期間之房屋租金即24萬元(計算式:8x3=24)後,應估算為40萬元(計算式:16+24=40)。
又如附表所示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之時間有所重疊,依卷內資料,亦難認定各應召女子實際接客數量,本院認被告全部犯罪所得,應以其應召站內應召女子人數平均計算,始稱合理。是本案被告媒介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之犯罪所得,應各以5萬7,142元計算(取至整數位,小數以下無條件捨去),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就此未扣案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本案扣案之現金2,100元,雖為被告所有,尚難特定與本案有關,即難認前揭扣案現金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無法逕予宣告沒收,惟執行檢察官於日後執行被告前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時,得就此部分扣案之等值現金為「追徵」,併予說明。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監視器螢幕1臺、監視器鏡頭4支,均係供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為被告被訴容留之應召女子所有之物,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本案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併執行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附表(單位:民國)┌──┬─────────┬──────────────┐│編號│對應之應召女子及工│宣告刑及沒收│││作期間(參照各證人││││警詢證述內容)││├──┼─────────┼──────────────┤│1│ 程麗美 (綽號雙雙)│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年1月初至109年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月11日為警查獲為止│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 楊芷杰 (綽號 沫沫 )│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年9月11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 楊婕翎 (綽號 彤彤 )│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年9月初至109年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月11日為警查獲為止│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 李文卿 (綽號 彎彎 )│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年8月初至109年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月11日為警查獲為止│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 黃嘉惠 (綽號 夏天 )│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年6月初至109年9│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月11日為警查獲為止│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 謝玉容 (綽號 珮珮 )│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年9月8日至109年│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9月11日為警查獲為│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止│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 黎凰燕 (綽號 小玲 )│張明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109年9月9日至109年│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監視│││9月11日為警查獲為│器螢幕壹臺及監視器鏡頭肆支,│││止│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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