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溫財彰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旗簡字第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書
、電腦帳務查詢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