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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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竹簡字第84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