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方怡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怡婷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為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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