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1號上訴人阿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被上訴人予盛營造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張銘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
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