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嘉珍被告王越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越平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許嘉珍於民國101年2月2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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