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6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展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育展,於107年2月13日2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因細故與 蔡能威高永清 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攻擊告訴人蔡能威,致告訴人受有右手肘、右手腕、左前臂及左手多處挫傷及瘀青等傷害(攻擊高永清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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