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521號債權人 鄧政炎 非訟代理人 張鈞凱 債務人 朱星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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