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愛爾蘭商Led法定代理人Brendan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被告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華榮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