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六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物品及偽造之署押,均沒收。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與 陳永鋒吳尚鴻 二人(該二人共同偽造文書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永鋒先負責出資購買偽造之信用卡,再交由吳尚鴻、乙○○二人負責分別持至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憑資詐取財物,所詐得之財物由三人朋分。陳永鋒遂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初某日起,至同年二月中旬止,在國道中山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陸續以共計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共計十三張。又陳永鋒、吳尚鴻二人為便於持上開偽造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供特約商店之人員核對身分之用,另與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陳永鋒、吳尚鴻並共同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由吳尚鴻負責提供伊照片一幀,交付予陳永鋒,復由陳永鋒於台中縣豐原交流道附近將之交付予「阿文」男子,再由「阿文」男子負責提供甲○○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在臺中市○○街附近所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一枚,及以換貼吳尚鴻照片之方式,變造甲○○之國民身分證一張後。復於九十一年二月初某日,在上開豐原交流道附近由「阿文」男子,將已改貼吳尚鴻照片之變造甲○○國民身分證一張交付予陳永鋒使用,並由陳永鋒支付「阿文」五千元,作為報酬。再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陳永鋒即將上開變造 邱盈章 之國民身分證,轉交予吳尚鴻,由吳尚鴻持上開偽造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行使交付予特約商店之銷售人員,憑以核對身分,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及甲○○。其等所為連續犯行如下:㈠、於九十年二月九日,陳永鋒將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一張,交付予乙○○。乙○○乃在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以鉛筆偽簽「 何德秋 」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持卡人何德秋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予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第二分公司(以下簡稱全國公司)之銷售人員,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分別以一萬元、五千元之代價,購買不詳之物品。乙○○並接續地於同日晚上七時十一分、十二分許,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各偽簽「何德秋」之署押共計二枚(一式二聯,一聯一枚),總計四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由持卡人何德秋持該信用卡消費上開商品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接續地持以交付行使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致使該公司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乙○○係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將上開物品交付予乙○○,足以生損害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全國公司、何德秋。㈡、於九十年二月十八日,陳永鋒將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一張,交付予吳尚鴻。吳尚鴻乃先將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先前由乙○○所偽簽之「何德秋」署押一枚,以橡皮擦擦拭予以塗銷,再由吳尚鴻以鉛筆偽簽「 陳謄 先」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持卡人 陳騰先 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予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以下簡稱寶島公司)之銷售人員,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以五萬元之代價,購買不詳之物品。吳尚鴻並於同日晚上六時三十六分許,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 陳謄先 」之署押共計二枚(一式二聯,一聯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由持卡人陳謄先持該信用卡消費上開商品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交付行使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致使該公司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吳尚鴻係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將上開物品交付予吳尚鴻,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寶島公司、陳謄先。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陳永鋒將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一張,交付予吳尚鴻。吳尚鴻乃在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以鉛筆偽簽「甲○○」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持卡人甲○○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予臺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以下簡稱新學友公司)之銷售人員,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以一百三十四元之代價,購買不詳之物品,並將上開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行使交付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吳尚鴻並於同日某時許,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甲○○」之署押共計二枚(一式二聯,一聯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由持卡人甲○○持該信用卡消費上開商品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交付行使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致使該公司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吳尚鴻係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將上開物品交付予吳尚鴻,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新學友公司、甲○○。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陳永鋒將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一張,交付予吳尚鴻。吳尚鴻乃在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以鉛筆偽簽「甲○○」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持卡人甲○○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予明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清營業所(以下簡稱明樣公司)之銷售人員,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以一萬七千零七十三元之代價,購買不詳之物品,並將上開變造甲○○之國民身分證一張,行使交付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憑以核對身分。吳尚鴻並於同日晚上七時一分許,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甲○○」之署押共計二枚(一式二聯,一聯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由持卡人甲○○持該信用卡消費上開商品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交付行使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致使該公司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吳尚鴻係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將上開物品交付予吳尚鴻,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明樣公司、甲○○。㈤、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陳永鋒將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一張,交付予乙○○。乙○○乃先將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先前由吳尚鴻在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甲○○」署押一枚,以橡皮擦予以擦拭塗銷,再由乙○○以鉛筆偽簽「 陳庭生 」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持卡人陳庭生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予明樣公司之銷售人員,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以四萬四千五百八十七元之代價,購買不詳之物品。乙○○並於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陳庭生」之署押共計二枚(一式二聯,一聯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由持卡人陳庭生持該信用卡消費上開商品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交付行使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致使該公司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乙○○係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將上開物品交付予乙○○,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明樣公司、陳庭生。㈥、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陳永鋒將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一張,交付予吳尚鴻。吳尚鴻乃在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以鉛筆偽簽「陳謄先」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持卡人 陳謄先彰 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設於臺中縣○○鄉○○路○○○○號全國公司之銷售人員,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以三萬零五百八十九元之代價,購買電子鍋一臺、及家庭用V8攝影機一臺、空白錄影帶三片及手提包一只。吳尚鴻並於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陳謄先」之署押共計二枚(一式二聯,一聯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由持卡人陳謄先持該信用卡消費上開商品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交付行使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致使該公司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吳尚鴻係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將上開物品交付予吳尚鴻,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全國公司、陳謄先。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陳永鋒將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一張,交付予乙○○。乙○○乃將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先前由吳尚鴻偽簽之「陳謄先」署押一枚,以橡皮擦擦拭予以塗銷,再以鉛筆偽簽「 林桂莉 」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持卡人林桂莉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予設於臺中縣○鄉○○路○○○○號全國公司之銷售人員,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以二萬七千二百三十九元之代價,購買行動電話手機一支及家庭用V8攝影機一臺。乙○○並於同日下午二時四十一分許,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林桂莉」之署押共計二枚(一式二聯,一聯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由持卡人林桂莉持該信用卡消費上開商品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交付行使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致使該公司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乙○○係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將上開物品交付予乙○○,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全國公司、林桂莉。㈧、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陳永鋒將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一張,交付予吳尚鴻。吳尚鴻乃將該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先前由乙○○偽簽之「林桂莉」之署押一枚,以橡皮擦擦拭予以塗銷,再以鉛筆偽簽「甲○○」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持卡人甲○○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設於臺中縣○○鄉○○路○○○號新學友公司之銷售人員,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以一萬七千一百零四元之代價,購買雜誌一本及電子辭典二臺。吳尚鴻並於同日下午三時二十九分許,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一式二聯)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甲○○」之署押共計二枚(一式二聯,一聯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係由持卡人甲○○持該信用卡消費上開商品之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交付行使予該公司之銷售人員,致使該公司之銷售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吳尚鴻係上開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將上開物品交付予吳尚鴻,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新學友公司、甲○○。㈨、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許,吳尚鴻再度將陳永鋒所交付之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背面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先前由伊所偽簽之「甲○○」之署押一枚,以橡皮擦擦拭予以塗銷,另以鉛筆偽簽「陳謄先」之署押一枚,以此方式偽造表示持卡人陳謄先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交付設於臺中縣○○鄉○○路○○○○號全國公司之銷售人員丁○○,欲以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方式,購買DVD影音光碟機一臺及行動電話手機一支,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全國公司、陳謄先。旋遭該公司之銷售人員丁○○發現有異,致吳尚鴻未能詐騙得逞。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路、德維街交岔路口附近,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變造貼有「吳尚鴻」照片之甲○○之國民身分證一枚、陳永鋒所有供與吳尚鴻、乙○○二人共同犯罪之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共計十二張,吳尚鴻所有供與陳永鋒、乙○○二人共同犯罪所用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二紙,乙○○所有供與陳永鋒、吳尚鴻二人共同犯罪所用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一紙,吳尚鴻所有因犯罪所得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易付卡)一枚,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同案被告陳永鋒、吳尚鴻二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案件審理時之供述,證人 許雅惠 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丁○○、丙○○於警詢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案件審理時之證述,查獲時照片四幀,贓物認領收據三紙,被害人甲○○所提歸還證明、身分證件被盜用申請書、聲明書各一紙,被害人信用卡中心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九○)聯卡會字第四二二號函、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九一)聯卡會字第○○七號函檢附之消費明細資料、說明書、受災戶提報證明、特約商店基本資料查詢畫面,及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商店存根聯等一件,被害人和信公司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九十一)和信字第○○○七一號函檢附之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原始申請資料共計五紙,被害人遠傳公司千禧專案(NT$598以上)專用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傳真一紙,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偽造之信用卡共計十二張,變造被害人甲○○之國民身分證一張,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共計六枚,信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共計三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A附表一┌──┬─────────┬─────┬──────────┬─────┐│編號│卡號│卡面發卡銀│實際發卡鋃行│││││行│││├──┼─────────┼─────┼──────────┼─────┤│一│0000000000000000│玉山│BankcardService││││││JapanCo.││├──┼─────────┼─────┼──────────┼─────┤│二│0000000000000000│慶豐│BALTIMORECOUNTYEMP││││││-LOYEESFEDERALCRED││││││ITUNION││├──┼─────────┼─────┼──────────┼─────┤│三│0000000000000000│渣打│GOVERNOR&COMPANYOF││││││THEBANK││├──┼─────────┼─────┼──────────┼─────┤│四│0000000000000000│玉山│亞太││├──┼─────────┼─────┼──────────┼─────┤│五│0000000000000000│彰化│渣打││├──┼─────────┼─────┼──────────┼─────┤│六│0000000000000000│寶島│BOCCREDITCARD││├──┼─────────┼─────┼──────────┼─────┤│七│0000000000000000│富邦│DADHENGBANK││├──┼─────────┼─────┼──────────┼─────┤│八│0000000000000000│渣打│CITIBANK││├──┼─────────┼─────┼──────────┼─────┤│九│0000000000000000│上海│CITIBANK││├──┼─────────┼─────┼──────────┼─────┤│十│0000000000000000│渣打│CITIBANK││├──┼─────────┼─────┼──────────┼─────┤│十一│0000000000000000│世華│NIPPONSHINPANCO.││││││││├──┼─────────┼─────┼──────────┼─────┤│十二│0000000000000000│彰化│DADHENGBANK││││││││├──┼─────────┼─────┼──────────┼─────┤│十三│0000000000000000│渣打│BARCLAYSBANK││││││││└──┴─────────┴─────┴──────────┴─────┘附表二變造甲○○之國民身分證上「吳尚鴻」之照片壹幀。
附表三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何德秋」之署押共計貳枚,偽造「陳謄先」之署押共計貳枚,偽造「陳庭生」之署押壹枚,偽造「林桂莉」之署押壹枚,偽造「甲○○」之署押壹枚,及信用卡消費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共計參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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