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孟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孟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7,170元,應繳納裁判
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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