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 錢志杰
吳育豪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喬淞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喬淞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