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8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曲祐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緝字第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曲祐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人「 戴啟祥 」姓名均更正為「 戴啓祥 」;附表編號1之訂貨品名欄第1行「I53350」更正為「I53350P」、編號2之訂貨品名欄第3行「IT」更正為「1T」、編號4之訂貨品名欄第1至2行「DDRam系列DDR00000GM」更正為「DDR000000GB」及第6行「rpa」更正為「rpm」、編號8之訂貨品名欄第9行「020」後補充「、1022」、編號10之訂貨品名欄第1行及第4行「EPSONAcuLasr」均更正為「EPOSNAcuLaser」、第3行「2盒」更正為「5盒」、第6行「5盒」更正為「2盒」、編號12之訂貨品名欄第6行、第10行及第14行「CP3530」均更正為「CM3530」;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四第1行刪除「幫助」等字、第2行前面補充「被告與 趙信成 、 陳姵婷 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第8行「1份」更正為「3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尚值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以事實欄所載詐騙方式訛詐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物,行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詐得之財物金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次數,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已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須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詐得如聲請書附表所示財物之犯罪所得,本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與本件受害公司成立調解賠償損害(詳卷附調解筆錄),如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是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本院爰不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緝字第460號被告曲祐廷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送達地: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曲祐廷(原名 曲龍紳 )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向 鍾金全 購得鼎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鼎金公司)之執照,簽有切結書1份。因其信用不佳,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 林建宏 」介紹認識 韋君賢 (所涉詐欺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667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委由韋君賢自102年4月15日起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之鼎金公司董事,復於102年4月18日向經濟部申請將鼎金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韋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韋氏公司),由韋君賢擔任韋氏公司負責人,再至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行辦理變更鼎金公司在該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名稱及負責人印鑑,迨上開變更手續完成後,支票交由曲祐廷使用。 嗣曲祐廷 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無法償還,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趙信成」、「陳姵婷」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佯以小額進貨並以現金支付貨款之方式取得廠商信任後再大量進貨,或以交付人頭支票支付貨款之詐術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趙信成」於102年6月13日先撥打電話向鉅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城公司)訂購INTSG中央處理器10顆,並於同年月24日如數支付貨款1萬1,970元,以取信於鉅城公司,嗣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復由「趙信成」撥打電話向鉅城公司佯稱欲訂購附表編號1、2所示品名、金額之貨物,貨款金額共計22萬710元,「趙信成」並詐稱貨款將於102年8月5日以郵寄支票之方式支付,致鉅城公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約於同年6月27日、同年7月8日將貨物送至韋氏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1樓辦公處所,並由「陳姵婷」簽收。嗣鉅城公司遲未收到支票,於同年8月7日派員至上址韋氏公司查看,發現人去樓空,至此始知受騙。
(二)「趙信成」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撥打電話向 淮泰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淮泰公司)佯稱欲訂購附表編號3、4所示品名、金額之貨物,貨款金額共計7萬7,700元,「趙信成」並詐稱貨款將於102年7月25日以匯款之方式支付,致淮泰公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約於同年6月13日、同年月21日將貨物送至韋氏公司上址辦公處所,分別由「趙信成」、「陳姵婷」簽收。嗣淮泰公司遲未收到貨款,該公司負責人 高禰嫺 於同年7月25日撥打電話詢問韋氏公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韋氏公司會計人員之成年女子誆稱欲改以郵寄支票之方式支付貨款,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2年8月1日始郵寄韋氏公司名義開立之票號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7萬7,700元、付款銀行為第一銀行大湳分行之支票1紙作為貨款,詎該支票屆期未獲兌現,高禰嫺於同年月13日派員至上址韋氏公司查看,發現人去樓空,至此始知受騙。
(三)「趙信成」於102年6月20日撥打電話向金英資品有限公司(下稱金英公司)訂購電腦周邊商品原廠耗材,並如數支付貨款,以取信於金英公司,嗣於附表編號5至12所示時間,復由「趙信成」撥打電話向金英公司佯稱欲訂購附表編號5至12所示品名、金額之貨物,貨款金額共計24萬6,791元,「趙信成」並詐稱貨款將於102年8月25日以月結方式付現,致金英公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約於同年6月21日至同年7月31日間將貨物送至韋氏公司上址辦公處所,陸續由「陳姵婷」、「趙信成」及韋君賢簽收。嗣金英公司遲未收到貨款,派員至上址韋氏公司查看,發現人去樓空,且經查韋氏公司之負責人已於102年7月8日變更為戴啟祥(所涉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至此始知受騙。
二、案經鉅城公司、淮泰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及金英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曲祐廷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韋君賢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同案被告戴啟祥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鉅城公司負責人 林家樑 、淮泰公司負責人高禰嫺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人金英公司負責人 邱志豪 於偵查中之指述、告訴代理人 賴瑞芳 、 張綜懷 、 邱清雄 於偵查中之指述。
(四)證人即韋氏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前之鼎金公司負責人鍾金全於偵查中之證述。
(五)鉅城公司送貨簽收單影本2紙、產品詢價單影本2紙、統一發票影本2紙、銷售貨品簽收單影本1紙;淮泰公司新客戶基本資料表影本1紙、報價單影本2紙、出貨單影本2紙、速遞物流全省快遞出貨單影本1紙、韋氏公司名義開立之票號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7萬7,700元之支票影本1紙、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金英公司出貨單影本8紙、統一發票影本8紙。
(六)同案被告韋君賢於韋氏公司擔任總經理之名片影本、鼎金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股東同意書影本、經濟部函文影本、韋氏公司股東同意書影本、新北市政府函文影本、證人鍾金全出具之切結書等件影本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曲祐廷、「趙信成」、「陳姵婷」等人為詐欺取財行為後,刑法第339條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增訂第339條之4,由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並增訂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是本次修正已提高詐欺罪之罰金法定刑上限為50萬元,且就具有:(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情時,提高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整體觀察,本次應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則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趙信成」、「陳姵婷」等人所犯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亦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規定,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載犯行,分別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及接近之處所所為,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請各以一罪論之。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犯3次詐欺取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請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鉅城公司、淮泰公司及金英公司達成和解,有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可憑,建請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檢察官鄭淑壬附表:
┌──┬────┬─────┬──────────┬────┐│編號│訂貨日期│交易對象│訂貨品名│訂貨金額│├──┼────┼─────┼──────────┼────┤│1│102年6│鉅城公司│1.IntelCoreI53350C│10萬│││月27日││PU中央處理器10│3,530元│││││顆2.AMDFX8320八││││││核心處理器10顆││││││││││││││││││││├──┼────┼─────┼──────────┼────┤│2│102年7│鉅城公司│1.IntelCoreI33220C│11萬│││月8日││PU中央處理器20│7,180元│││││顆2.WDITSATA││││││HDD硬碟20顆││││││││││││││││││││├──┼────┼─────┼──────────┼────┤│3│102年6│淮泰公司│1.AMDFX8320八核心│3萬│││月13日││處理器4顆│7,380元│││││2.IntelCeleron││││││G2020CPU10顆││││││││││││││││││││├──┼────┼─────┼──────────┼────┤│4│102年6│淮泰公司│1.創見JetRam系列│4萬320│││月21日││DDRam系列DDR│元│││││00000GM桌上型││││││電腦用記憶體模組││││││10個2.Toshiba││││││1TB32MB7200rpa││││││HDD硬碟10顆││││││││││││││││││││├──┼────┼─────┼──────────┼────┤│5│102年6│金英公司│HPLaserJet│8,348元│││月21日││P2035nP2055D、││││││2055DN、2055X原廠││││││黑色碳粉匣3支││││││││││││││││││││├──┼────┼─────┼──────────┼────┤│6│102年7│金英公司│HPLJP1102W、M1132│8,820元│││月1日││、M1212nf原廠黑色││││││碳粉匣4盒││├──┼────┼─────┼──────────┼────┤│7│102年7│金英公司│HPNo.43X│8,033元│││月8日││TonerCtrgfor││││││LaserJet1盒││├──┼────┼─────┼──────────┼────┤│8│102年7│金英公司│1.HPLaserJet5200│2萬│││月11日││原廠黑色標準超精細│3,520元│││││碳粉匣2盒2.HP││││││ColorLaserJet││││││CP2025n、dn、x││││││雙包裝原廠黑色碳粉││││││匣2組3.HP││││││Laserjet1010、1││││││020、3030、││││││3050原廠黑色碳││││││粉匣2支││││││││││││││││││││├──┼────┼─────┼──────────┼────┤│9│102年7│金英公司│1.HPColorLaserJet│4萬│││月17日││CP3520/CP3525/CM35│2,840元│││││30原廠藍色碳粉匣││││││7000P2盒2.HP││││││ColorLaserJet││││││CP3520/CP3525/CM35││││││30原廠紅色碳粉匣││││││7000P2盒3.HP││││││ColorLaserJet││││││CP3520/CP3525/CM35││││││30原廠黃色碳粉匣││││││7000P2盒││││││││││││││││││││├──┼────┼─────┼──────────┼────┤│10│102年7│金英公司│1.EPSONAcuLasrC380│4萬│││月19日││0原廠黑色碳粉匣│2,166元│││││9,500P2盒││││││2.EPSONAcuLasr││││││C3800原廠紅色碳││││││粉匣高容量9,500P││││││5盒││││││││││││││││││││├──┼────┼─────┼──────────┼────┤│11│102年7│金英公司│1.HPColorLaserJet│5萬│││月25日││1600,2600n,2605│1,324元│││││printer原廠黑色碳││││││粉匣2,500P2盒││││││2.HPLaserJet││││││P2035n、P2055D││││││、2055DN、2055X││││││原廠黑色碳粉匣4││││││支3.HPLaserJet││││││P2035n、P2055D││││││、2055DN、2055X││││││高容量原廠黑色碳粉││││││匣4支4.HP││││││TonerCrtefor2││││││014、P2015mfo(黑││││││)7,000pages原廠││││││黑色碳粉匣4盒││││││││││││││││││││├──┼────┼─────┼──────────┼────┤│12│102年7│金英公司│1.HPColorLaserJet│6萬│││月31日││CP2025n、dn、x│1,740元│││││雙包裝原廠黑色碳粉││││││匣4組2.HPColor││││││LaserJet││││││CP3520/CP3525/CP35││││││30原廠藍色碳粉匣││││││7,000P2盒3.HP││││││ColorLaserJet││││││CP3520/CP3525/CP35││││││30原廠紅色碳粉匣││││││7,000P2盒4.HP││││││ColorLaserJet││││││CP3520/CP3525/CP35││││││30原廠黃色碳粉匣││││││7,000P2盒││││││││││││││││││││├──┼────┼─────┼──────────┼────┤││總金額│││54萬││││││5,2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