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8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郭景超 債務人華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羅凌傑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壹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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