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30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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