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1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告 賴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34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至第9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17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至第9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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