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投票行賄罪,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2日上午7時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經本院於95年2月24日以94年度訴字第928號判決(偵查案號:94年度選偵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原聲請書誤載為6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徒刑部分業於95年7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原聲請書另贅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第3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上開褫奪公權部分,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4條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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