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莊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以本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否則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民國104年3月9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張福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陳炫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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