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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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11日以94年度訴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5年8月8日執行完畢,猶未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徒手竊取庚○、戊○○、丙○○、乙○○及己○○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變賣不知情之丁○○,所得供己花用。
二、甲○○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96年9月14日向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警員自首,並自願接受本件裁判。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行,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檢察官訊問時、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1、3、4、5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及證人丁○○於警詢時證述情節、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情節相符,並有竊盜現場指認相片8張在卷為憑,足證被告之自白屬實。前揭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確定判決及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前揭犯罪事實之犯行均係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前,即由被告主動供承,警方始依被告之自白,循線查悉等情,有被告於96年9月14日19時18分許,接受警詢之筆錄在卷為憑,被告之行為合於自首之規定,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併此敘明。查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外,前亦曾因搶奪案件,於96年8月23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已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見被告素行非佳,爰審酌上情,並審酌被告有正常工作能力,竟竊取物品而變價花用,並審酌被告行竊之次數、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為畢業、手段、竊取物品之價值、所生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F0~T40┌──┬───┬──────┬───────────┬─────────┐│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民│犯罪方式│所犯法條││││國│││││├──────┤├─────────┤│││犯罪地點││論處之罪及所宣告之││││││刑│├──┼───┼──────┼───────────┼─────────┤│1│甲○○│如起訴書附表│如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項││││編號1所示│編號1所示││││││├─────────┤│││││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2│甲○○│如起訴書附表│如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項││││編號2所示│編號2所示││││││├─────────┤│││││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3│甲○○│如起訴書附表│如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項││││編號3所示│編號3所示││││││├─────────┤│││││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4│甲○○│如起訴書附表│如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項││││編號4所示│編號4所示││││││├─────────┤│││││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5│甲○○│如起訴書附表│如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項││││編號5所示│編號5所示││││││├─────────┤│││││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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