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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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中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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