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98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983號

原告 劉家銘

被告 汪宏俊 指定送達: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二段1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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