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告 詹瑞明 上原告與被告 吳漢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具補正狀 陳明 請求被告賠償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佩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