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意萱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程傑王詠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計算式:500,000元+440,000元=9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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