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41號聲請人豐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佩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