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告 盧紹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沛蓁 、 潘誌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原告亦應補正之,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