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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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四、四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六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0一一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