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46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