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3149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95年度豐交簡字第302號),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而被告已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