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1830號聲請人 俞若奚 (即 奚志全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家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非同一。是在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股票號碼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新聞紙將股票號碼誤登載為「86NX0000000」,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聲請人就該證券已依法登報,而於公示催告期滿後無人申報權利,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54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