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修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家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3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0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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